眷口數第3口以上,免繳健保費

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;開辦第一年以
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;第二年起,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
率;如需調整,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本保險實施後,前二年盈虧,由中央撥補之。
前條眷屬之保險費,由被保險人繳納;超過三口者,以三口計。

參考資料:全國法規資料庫